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并不直属国务院管辖,而是和很多央企一样属归国资委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双重管辖。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而且每一机构均有数以千计的员工,所以对于每一个机构、员工的监管、培训和教育肯定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发生“眼皮底下的了单位怎么都没管好”的顾客不满意的事项,那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下设机构均设有客服、监督部门,能够对于上述问题的投诉予以及时的查处的!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出现争议该如何处理呢?昨日,来自金盛人寿四川分公司理财专家表示,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四)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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